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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科技学院学生奖励办法(试行)

日期:2021-11-08点击数: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争先创优、努力成才,激发学生的进取精神和创新能力,培养学生成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及《山西科技学院学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籍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章 奖励的方式及种类


第三条 学生奖励分为奖学金奖励和荣誉称号奖励两类,其中荣誉称号分为集体荣誉称号和个人荣誉称号。

(一)集体荣誉称号包括先进班集体、文明宿舍、先进社团、先进团支部、社会实践先进队等。

(二)个人荣誉称号包括十佳毕业生、优秀毕业生、校三好学生、校优秀学生干部、校优秀共青团员、校优秀共青团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优秀记者编辑、新媒体建设先进个人、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分子、科技创新奖、竞赛优胜奖、学习进步奖、自强不息立志成才奖、志愿者服务奖、工作成绩突出奖、特殊荣誉奖等。

第四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奖状、奖品、奖学金以及通令嘉奖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第五条 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按照《山西科技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执行。各类社会资助奖学金的评定,按照相关规定将评审办法上报学生工作部,经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六条 学校学生奖学金的评定按照《山西科技学院奖学金评定办法》执行。

第七条 为学校赢得特殊荣誉,做出特殊贡献的学生个人或集体,经学校认定后给予通令嘉奖。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八条 可授予集体荣誉称号的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工作好。集体成员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核心,认真学习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思想觉悟高,政治立场坚定,有强烈的集体观念和大局意识。

(二)勤学守纪风气好。集体成员学习态度端正,团结友爱,文明礼貌,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各项活动开展好。能积极开展各项学生活动,有

显著的活动成效。

第九条 除满足集体荣誉称号基本条件外,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先进班集体”荣誉称号:

(一)全班能认真完成学校的各项工作要求,积极参加组织的各项义务劳动、公益活动及群众性文体活动,坚持体育锻炼。在思想政治教育各项活动中,参加人数多、效果好。

(二)全班能够互相帮助,团结友爱,注意维护班级形象,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本学年全班学生无任何违纪行为。

(三)全班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习气氛浓厚,能主动开展各种形式的学习活动,无旷课现象。全班必修课程一次考试及格率在90%以上。

(四)全班能做到文明生活,宿舍保持清洁、整齐,宿舍合格率达100%,文明宿舍率达20%。

第十条 除满足集体荣誉称号基本条件外,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授予“文明宿舍”荣誉称号:

(一)宿舍成员能够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互助、爱护公物,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

(二)宿舍成员能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违章现象。学习刻苦努力,无旷课现象,宿舍内形成互帮、互助的良好学习氛围,学习成绩优异,课余生活丰富多彩,健康向上。

(三)宿舍成员衣着整洁、举止得体、谈吐文明。室内布置美观、整洁,无卫生死角,宿舍文化建设有特色,宿舍考评为“优秀”。

第十一条 除满足集体荣誉称号基本条件外,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授予“先进社团”荣誉称号:

(一)社团具备完整的社团宗旨、章程、组织机构。

(二)学年内举办至少两次大型活动,活动内容积极健康,具有创新性,并且具有较大影响力。

(三)学期初制定本年度工作计划,并及时上交社团部,计划可行且富有建设性,落实到位;学期末递交工作总结。社团经费预算、支出合理。

(四)社团成员整体素质高,组织纪律性强积极参加各项活动,致力于社团的发展和建设。

第十二条 除满足集体荣誉称号基本条件外,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授予“先进团支部”荣誉称号:

(一)团结带领青年团员认真执行上级党、团组织的各项决定,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充分体现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作用,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二)努力学习党的理论知识,用科学思想武装头脑,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各种理论学习活动,进行有效的讨论和交流,并有相关的文字或图片记录。每期“青年大学习”班级完成率达95%以上。

(三)每学期的工作有计划、有总结,分工明确,能与班委会密切配合,踏实有效地开展工作;每月至少开展主题鲜明的主题团日活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题组织生活会。发展团员程序严、质量高;“三会两制一课”制度落实规范。团支部所属团员、团干部基本信息均已录入全团“智慧团建”系统并完成其中各项工作。

(四)支部能够严格按照“推优”条例向党组织推选政治态度积极向上、递交入党申请书的团员,并做到推优工作有制度、有计划、有材料、有效果。支部引导广大青年团员积极注册成为青年志愿者,参加校园文化活动等素质拓展项目。

(五)团支部学风建设好,学习氛围浓厚,学生学习目标明确,课堂出勤率高,学生早自习出勤率达95%以上,学生挂科率低,上学期全班考试不及格门次比例在10%以下。支部成员本学年无任何违纪行为。

(六)班级80%以上的学生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65分以上。

第十三条 除满足集体荣誉称号基本条件外,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授予“社会实践先进队”荣誉称号:

(一)开展的社会实践活动主题突出,准备充分,内容丰富,且实际成果明显,在当地有一定影响。

(二)与服务的单位建立稳定的联系,确立了具体服务项目。

(三)实践活动获得良好的社会效应,有相关的新闻报道两篇以上。

第十四条 可授予个人荣誉称号的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积极领会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四个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刻苦,态度端正;

(三)身心健康,积极参加各项文体活动;

(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爱劳动,爱护公物,本学年无任何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 除满足个人荣誉称号基本条件外,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十佳毕业生”、“校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一)在校期间不同学年获得“校三好学生”、“校优秀学生干部”、“校优秀共青团员”、“校优秀共青团干部”荣誉称号计两项(其中至少一项须为“校三好学生”或“校优秀学生干部”);同一学年获得多项荣誉称号只计最高一项。

(二)学习认真刻苦,理论基础扎实,成绩优秀,在校期间无不及格课程,加权平均成绩达到85 分以上,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优秀。

(三)积极参加学校的文体活动,达到国家规定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要求。

(四)凡符合上述三项条件者,都可参评“优秀毕业生”,考核前10 名的授予“十佳毕业生”荣誉称号,其余可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 除满足个人荣誉称号基本条件外,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校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一)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艺活动,有健康的身心素质和良好的卫生习惯,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要求。

(二)本学年内获得两次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其中一次为一等及以上奖学金的,可授予“校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第十七条 除满足个人荣誉称号基本条件外,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校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一)担任学生干部任期满一年。

(二)能独立、主动地开展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学校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热心为集体和同学服务;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语言表达、协调合作的能力;工作大胆、扎实,成绩显著。

(三)以身作则,作风民主,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在学生中有较高的威信。

(四)本学年内获得两次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其中一次为二等及以上奖学金的,可授予“校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艺活动,有健康的身心素质和良好的卫生习惯,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要求。

第十八条 除满足个人荣誉称号基本条件外,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校优秀共青团员”荣誉称号:

(一)团龄一年以上,关心共青团的建设和发展,带头参加团日团课等团的组织生活和活动,无缺勤记录;“青年大学习”完成率达100%;热爱集体、团结同学、敢于同不良现象和不正之风作斗争。

(二)成为注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不少于10小时/学期。

(三)自觉遵守团章,模范履行团员义务,体现团员先进性。上一年度团员教育评议等次为优秀。无挂科记录,评选学年每学期学生综合测评名次位列所在班级前40%或加权平均成绩位列所在班级前30%。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体活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身心素质,体能测试达到70分以上。

(五)对在突发事件和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重大事件中做出特殊贡献的团员,经研究可直接授予“校优秀共青团员”称号。

第十九条 除满足个人荣誉称号基本条件外,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校优秀共青团干部”荣誉称号:

(一)满足授予“校优秀共青团员”评选条件。

(二)上一年内担任团干部满一年,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工作能力,自觉为学校建设和共青团发展献计献策;对工作尽职尽责,任劳任怨工作成绩显著。学生干部考核达到良好以上。

(三)深入同学中间,帮助同学们解决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敢于并善于做同学们的思想工作,以身作则。

(四)对在突发事件和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重大事件中做出特殊贡献的团干部,经研究可直接授予“校优秀共青团干部”称号。

第二十条 除满足个人荣誉称号基本条件外,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社会实践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一)全程参加实践活动,并且目的明确、工作积极主动,用所学知识为社会服务,在活动中有较大收获和贡献。

(二)在团队实践过程中,表现突出,或发挥骨干作用;在个人实践过程中,实践报告质量高。

第二十一条 除满足个人荣誉称号基本条件外,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授予“优秀记者编辑”荣誉称号:

(一)在市级以上报纸、官方网络发表过文章(图片、视频)或在校级媒体发表三篇(每单篇阅读量不少于一万)以上文章(图片、视频)的校园记者;

(二)长期从事报纸编辑、网站编辑、播音编辑工作的学生干部;

(三)在各部门表现优秀的媒体工作者均可参评优秀记者编辑。

第二十二条 除满足个人荣誉称号基本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新媒体建设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一)热爱新闻事业,恪守记者职业道德,具有较强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积极配合新闻宣传工作,出色完成各项任务。

(二)能够及时、准确、真实、客观进行新闻报道。

(三)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有较强的文字写作、播音主持、摄影摄像技术、编辑及后期制作技术等,积极参与各项新闻采编播等活动。

(四)新闻业绩突出。

第二十三条 在创建精神文明活动中一贯表现突出,做出显著成绩者,可授予“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分子”。

第二十四条 以第一作者在省级(含)以上期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论文;在学术论文竞赛中获得省级三等奖及以上;本人取得专利证书。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可授予“科技创新奖”。

第二十五条 积极参与各项科技和文体竞赛活动,在科技类、文艺类竞赛中获省级三等奖及以上,体育类竞赛获省级前八名,可授予“竞赛优胜奖”。

第二十六条 学习成绩总分名次在班级前进十名及以上者,可授予“学习进步奖”。

第二十七条 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残疾学生和遇到重大灾害和事故伤害的学生,顽强拼搏,自强不息,刻苦学习,学习成绩优良,表现突出者,可授予“自强不息立志成才奖”。

第二十八条 志愿者服务活动中表现突出者,可授予“志愿者服务奖”。

第二十九条 担任学校、班级学生干部,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工作踏实肯干,责任心强,坚持原则,团结协作,严于律己,有开拓和创新精神,成绩突出者,可授予“工作成绩突出奖”。

第三十条 道德品质高尚,事迹突出,能够舍己为人,勇于抢救国家财产,敢于同坏人坏事做斗争,为学校、社会做出重大贡献,赢得良好的社会声誉,经辅导员推荐,学生工作部审核,学校分管学生工作党委副书记决定,可授予“特殊荣誉奖”。


第四章 奖励比例


第三十一条 优秀毕业生的数量一般不超过毕业生总数的3%。

第三十二条 校三好学生的数量一般不超过学生总数的3%。

第三十三条 校优秀学生干部的数量一般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5%。

第三十四条 校优秀共青团员的数量一般不超过全校学生团员总数的3%。

第三十五条 校优秀共青团干部的数量一般不超过全校学生团员总数的1.5%。

第三十六条 优秀记者编辑的数量一般不能超过全校记者编辑总数的5%.

第三十七条 新媒体建设先进个人数量一般不能超过新媒体中心学生工作人员总数的8%。

第三十八条 工作成绩突出奖、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分子、志愿者服务奖一般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

第三十九条 自强不息立志成才奖,一般不超过学生总数的0.5%。


第五章 奖励的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确定的各个奖励项目均按每学年进行一次评选。对参评集体和个人要严格要求,宁缺毋滥。

全部评选工作由学生工作部负责组织实施。先进团支部、校优秀共青团员、校优秀共青团干部、先进社团、社会实践先进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由校团委制定评选条件并组织进行评选;优秀记者编辑、新媒体建设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由党委宣传部制定评选条件并组织进行评选;各类竞赛获奖学生名单由教务处提供。全部评选结果由学生工作部审核公示后,报学校审批。

第四十一条 学生奖励的评定程序:

(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二)各职能机构或辅导员组织专业评选、初步审核、进行公示(不少于3 个工作日)后,将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

(三)上级主管部门对报送的奖项进行复核、公示(不少于5 个工作日),将结果上报学校审批后,学校行文表彰。

第四十二条 学生奖励的证书、奖状等由各主管部门负责颁发。获得各种荣誉称号的个人,填报《先进个人审批表》后,由各主管部门统一报送校档案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山西科技学院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