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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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科技学院章程

序 言

山西科技学院前身是教育部批准创办于2003年的独立学院太原科技大学华科学院。经教育部2021年5月31日批准转设成立山西科技学院,系省属本科层次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文化引领、实践导向、协同育人,坚持以工为主、理工结合、学科交叉、集群发展,致力于培养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面向未来,学校将扎根晋城、服务山西、面向中原、辐射全国,建设特色鲜明、优势突出、声誉良好的高水平应用型本科高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学校法律地位,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加快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是学校的根本制度。

第三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山西科技学院,简称山科院。英文名称Shanxi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英文缩写SXIST。学校网址为www.sxist.edu.cn

第四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陵沁线666号。

第五条 学校由山西省人民政府举办,业务主管部门为山西省教育厅,实行省市共建,登记管理机关是山西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六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积极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基本职能。

第八条 学校以特色鲜明、优势突出、声誉良好的高水平应用型本科高校为目标,聚焦山西省和晋城市产业发展格局,以工学为主要学科,工学、理学、文学、经济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

第九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学校以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全日制本科在校生规模执行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数。学校根据发展实际,适时开展继续教育和研究生教育,逐步推进国际学生招收和培养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山西科技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民主监督、开放合作,尊重学术自由,保障教授治学。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二条 学校举办者依法管理学校;监督学校办学行为,指导学校发展规划;考核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校举办者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提供办学资金、保障办学经费来源;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发展,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各学科专业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自主决定学生考试考核标准;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 实施奖励或处分;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相应学位;

(四)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和方案, 开展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五)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活动,积极开展产教融合和产学研合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的交流和合作;

(七)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原则,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确定岗位设置方案,制定和实施分配与奖励办法;按规定权限评审职工职务、职称等级;

(八)对举办者和共建者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

(二)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各项职能;

(三)接受举办者及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四)维护教职员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五)依法实行校务公开,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六)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和良好秩序;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治理体系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使命担当。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学校党委履行,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会议事规则: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党委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委会议。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其他委员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党委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山西科技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定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山西省监察委员会设立驻山西科技学院监察专员办公室,与中国共产党山西科技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学校党委实行校内巡察制度。

第二十二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应用型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招生、就业及奖惩管理;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校长应当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 学校由二级学院、党政职能部门、教辅单位等机构组成。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并报请批准,可设置、变更或撤销学校党务、行政部门及内设机构,并可根据实际合理调整各部门职能。

第二十五条 二级学院是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二级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学院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或直属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组织)。学院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院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二级学院党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全面负责并加强学院党的建设,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二级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二级学院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讨论和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学院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 二级学院院长是二级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学院的人才培养、科技研发、教师队伍建设、专业建设、对外交流合作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定期向本学院全体教职员工或教代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讨论决定教师、研究人员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规程、学术道德规范等学术管理制度;

(二)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和调整方案;

(三)评定并推荐教学和科学研究成果奖;

(四)受理审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

(五)对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等提出咨询意见;

(六)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按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组建并开展工作;根据需要,在二级学院设置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学术委员会原则上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其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且含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提名、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四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负责学校学位事务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制定学校学位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

(二)作出批准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三)审议学位授权学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事宜;

(四)审定学校有关学位的规章制度、办法和标准;

(五)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争议有关事项,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六)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学科专家组成,每届任期一般为三年,主任由校长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从本校师德师风高尚、教学科研经验丰富、技术技能水平高的教授、副教授中遴选。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

二级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本学院学位授予相关工作,接受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全校的教学实施、教学管理和教学服务工作。教学指导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教授代表、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各二级学院负责人组成,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

其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学校有关单位的教学工作;

(二)指导各教学单位执行教学计划、实施教学(含实践教学)和教学管理;

(三)指导各教学单位教师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训基地建设、教学实验室等工作;

(四)监督和检查教师履行教学工作规范、教书育人和完成教学工作任务;

(五)收集和反馈各教学单位、师生对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师对学生学风的意见,学生对教师教风的意见;

(六)推荐优秀教学成果和推广先进教学经验。针对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跟踪调研或专题调研;

(七)协助学校开展教学质量评估工作;

(八)其他需要教学指导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立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教授代表、各教学科研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正高级技术职务的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主任由校长担任。

职称评审委员会是学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学术组织,根据评审条件和评审规则,负责审定、评审、评议或推荐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称评审委员会在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和指导下开展工作,坚持标准条件,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保证评审质量,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立教材建设委员会,负责全校教材建设和选用审核工作。教材建设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各二级学院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全校教材建设提出总体规划,指导并督促教材编写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二)检查落实教材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组织教材评估及优秀教材的评选,审核并推荐优秀教材或专著的出版;

(三)审定学校教材选用计划并监督检查,审批与管理教材建设基金的使用情况,加强对教材建设的指导;

(四)完善教材审查标准,规范教材审查程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课程标准严格审查教材。

第三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组织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照其组织章程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和修订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与教职员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校内分配、福利和聘任、考核、奖惩等方案;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校工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 60%。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全体教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三十八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在二级单位设置教职工代表大会。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指导下,参照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团委指导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依其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代为行使职权。

第四十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员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第四十一条 学校共青团等校内其他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章 学校职能

第四十二条 学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与实践育人工作,坚持教育教学与生产劳动、社会实践相结合。

第四十三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坚持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以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基本要求,尊重学生个性差异,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十四条 学校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需求,结合学校战略规划、办学定位和学科专业发展,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调整学科专业,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建立学科交叉融合、动态优化的机制,促进多学科协调发展。

第四十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发展和社会需要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制订人才培养方案,进行教育教学资源建设,优化教育教学资源配置,建立和实施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评估监督保障体系,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十六条 学校加强科研机构、科研平台与科研团队建设,通过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实现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成果转移,不断完善管理机制,激发科研活力,提升学校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社会影响力。

第四十七条 学校发挥人才和科技优势,突出特色,坚持产学研协调发展,构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协同育人模式,探索共建产业学院,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和技术成果转化,为国家现代化建设、行业技术进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四十八条 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定文化自信,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借鉴吸收人类优秀文明成果,推动文化传承创新,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

四十九条 学校充分发挥文化育人功能,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推动文化建设贯穿德智体美劳“五育”全过程,实现大学文化建设与人才培养有机结合,促进师生的全面发展。

五十条 学校积极开展教育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坚持面向国际,开放办学,开展全方位、多层次、高质量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学校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五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

第五十二条 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按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奖励和各种荣誉称号;

(四)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和事关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与重大决策,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职务晋升、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三条 教职员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

(五)严守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规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其他义务。

第五十四条 学校为教师开展教学、科研、学术及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建立教职员工职业发展机制,鼓励支持教职员工参加培训、研修和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学校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提高教职员工福利待遇。

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法制定人事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其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任免、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奖惩制度,对为国家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员工给予处理或者处分。

第五十七条 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 客座教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以及其他形式的聘用工作人员,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政策、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八条 学校实行岗位聘用与岗位管理制度,依法自主聘任各类人员。健全公开招聘制度、竞聘上岗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开展人事管理和人力资源配置工作。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引进激励机制,探索建立人才评价考核体系,激发人才创新活力。

第五十九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建立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制度与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行使申诉权。教职工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提起申诉。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教职工申诉。

第六章 学 生

第六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依规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在本校注册并具有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六十一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教学资源,获得增强全面发展能力的基本条件和保障;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按照相关规定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

(三)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发表学术成果,参加学术活动;

(四)在品德、学业和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二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及生活设施;

(六)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七)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八)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奖助体系,多渠道筹措资源,为有困难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支持和帮助。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与咨询等服务。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综合考评和奖惩制度,设立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予以奖励,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与表彰奖励;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处理或处分。

第六十五条 学校支持学生依法依规组建社团,学生社团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六十六条 学校指导鼓励学生接受劳动教育培养,积极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崇尚劳动,尊重劳动,提升育人实效性。

第六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制度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依法保障学生行使申诉权。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提起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学生申诉。

第七章 财务与资产

第六十八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 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各方面筹措事业发展资金。

学校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与标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十九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有效监督”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审批制度、财务信息公开制度、核算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保证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第七十条 学校资产是指属于学校所有和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资产。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学校以及与学校密切相关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和知识产权及其他无形资产。

第七十一条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用管结合,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使用效率,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十二条 学校发生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审批机关决定撤销,被终止办学的,申请注销登记前,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形成清算报告,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通过,报举办者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七十三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七十四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七十五条 学校鼓励开展与各级政府、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的合作,通过签订科技合同、共建教学及研究基地(中心)、互聘人员、联合培养学生等方式,开展科研合作,推进产学研结合。

学校实行开放办学,支持境内外高校、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依法与学校合作办学。

第七十六条 学校依法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政府部门、行业、企业、社区、校友等方面代表组成,作为学校咨询议事和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按照其章程参与学校管理、支持学校发展。

第七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立校友会。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学习、工作、培训过的学生和教职员工,以及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职衔的人士。

学校支持校友依法自愿结成非营利性校友组织,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和学校之间的联系,促进学校与校友的共同发展,为校友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第七十八条 学校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捐赠项目和基金,支持学校事业发展。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校训:崇德明理 精工求真。

第八十条 山西科技学院校徽由两个同心圆构成,外圆为学校的中文、英文校名,内圆为S形的主图和建校时间。校徽内圆外圈齿轮图形,代表学校理工为主的办学定位。校徽主体S形图案,寓意“山西”(Shanxi)和“科学”(Science)。S形图案端头呈点状延伸,彰显学校开放办学、协同育人、充满活力与生机的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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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条 学校校旗分为两种标准版,分别应用于不同场合。其一以白色为旗面底色,中心为校徽及中文、英文校名标识;其二以红色(C0M100Y100K10)为旗面底色,中心为学校中文、英文校名标识,字体颜色为黄色(C10M0Y100K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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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旗为长方形,长宽比为3:2,旗杆套为白色。校旗标准尺寸使用2号旗(2400mm×1600mm),特殊情况下使用1号旗(2880mm×1920mm)。设计尺寸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标准执行。

第八十二条 学校校庆日为5月31日。

第八十三条 学校标识代表学校形象,依法受到保护,学校各级各类组织机构和师生员工均应自觉保护学校标识不受侵害,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提交校党委会审定,报山西省教育厅核准、教育部备案。本章程的修订和废止依此程序执行。

第八十五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由学校提议,经全校教职员工和学生充分讨论,由校长办公会、学校党委会分别审议通过,并报举办者审批,方可实施。

第八十六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订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订后的国家法律、法规不符;

(二)学校发生分立、合并、变更、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

(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认为应当修订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条 学校其他规定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学校发布之日起施行。